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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秀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飞、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义、赵秀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尚未建立感情基础,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经常恶言恶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子赵博涛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与原告2000年相识,恋爱五年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活美满。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共同购置房屋,现该房屋已无贷款。现因原告收入增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其与原告还有感情,希望原告回归家庭。其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相恋几年后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婚初几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相恋几年后结婚,还是具有深刻的了解和一定的感情基础,况且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仅因家庭生活琐事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沟通交流较少、理解不够,原、被告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努力改善,而不应坚持以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加之目前孩子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照顾和爱护,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