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周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如远、书记员牟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ce1486号小轿车,从叙永方向驶往大方方向。当日6时25分,行至国道321线1704km+500m处时,因违法超车与同向行驶正在转弯的林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被害人林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叫他人报警,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252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林某某亲属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谅解。3.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15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草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书、丧葬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方某某、陈某、梁某某、林某某、靳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叫他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洪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