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庆传与丁华、肖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传,丁华,肖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刘庆传,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又名丁金华),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肖娜,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传与被告丁华、肖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庆传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庆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庆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庆传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