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武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696号罪犯武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翠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7月、2012年5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吉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武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