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令泉(别名王涛)与被上诉人刘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泉(别名王涛),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红,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孔令泉(别名王涛)因与被上诉人刘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令泉以双方纠纷另案起诉为由于2013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令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孔令泉(别名王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孔令泉(别名王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门长庚审判员 连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 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