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琴与被告西安市东旭工业公司租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琴,西安市东旭工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刘爱琴,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崇银,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东旭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16号。法定代表人:丁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琴与被告西安市东旭工业公司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琴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刘爱琴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