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力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余银旺,金荣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陈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永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康祥。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陈连云,第三人余银旺。第三人金荣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勇,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与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余银旺、金荣伟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力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陈力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