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荥经县旭光电子有限公司、孟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荥经县旭光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孟波。申请人荥经县旭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60005120243947,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出票人为上虞艾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上虞国珏电器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南通通成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荥经县旭光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荥经县旭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