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与严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严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住所地:仪陇县立山镇场镇。代表人:饶高林,该社主任。被告:严某乙,男,生于1944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立山分社诉被告严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邱书传人民陪审员 屈银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