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芝执字第17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言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1790-7号申请执行人王言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祝沟镇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2008)芝民社一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抵顶申请执行人王言强一辆轿车,车牌为鲁b×××××号(黑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22880号轿车作价1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言强抵偿债务17.5万元。鲁b22880号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言强。二、申请执行人王言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赵玉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