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进君与李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君,李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君,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明冰,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331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844.22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