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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05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腾飞诉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腾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05702号原告赵腾飞,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振杰,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112879-1。法定代表人董志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412-0。法定代表人刘东升,主任。委托代理人单伟鸣,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腾飞与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腾飞诉称:原告原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冯家营村村民,后因该村于2004年9月依法拆迁,被告将原告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原告本人当时已满16周岁同时未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为自谋职业状态。《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而二被告未予支付,且二被告实际占用以上资金长达数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拆迁应得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6160元;2.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以上款项利息,自2004年9月20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称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其在拆迁时没有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应当享受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故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及利息。该争议基于拆迁而产生,但双方就此并未形成协议,而此类纠纷只有双方签订协议,人民法院才能够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腾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益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幸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