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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管辖

当事人

罗运章;东莞市公安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0号原告:罗运章,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733188-1。法定代表人:严小康,该局局长。原告罗运章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东莞市常平镇,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且罗运章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便利于罗运章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