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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士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士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63号罪犯赵士奇,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包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士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士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士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8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士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按其奖励可减有期徒刑二年,罪犯本人申请自愿减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士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