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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吉荣与陈建平、倪文东、史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05号原告杨吉荣。委托代理人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被告倪文东。被告史俊。原告杨吉荣与被告陈建平、倪文东、史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不能。本院认为,原告杨吉荣一直未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吉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