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乔国峰与张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峰,张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号原告乔��峰,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张建新,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大名县。委托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峰与被告张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峰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征收225元,由原告乔国峰负担。审判长 冯利敏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