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仲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法定代表人:马忠良,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仲孝,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仲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忠良及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仲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称:200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仲孝的弟弟仲义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30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日支付承包金125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2009年仲义去世,其承包的果园转由其哥哥仲孝继续经营管理,并在原仲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上标注仲孝经营。在仲孝经营该果园的2年(2009年和2010年),共欠承包金2500元。该合同经双方商定已于2011年终止。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仲义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被告仲孝支付拖欠的果树承包费2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仲孝辩称: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欠款数额也对,我欠原告2年承包费2500元属实。我没有交纳承包金是因为村里每年给承包户每人发放44元承包补助,我想用承包补助抵顶承包金。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仲孝的弟弟仲义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四至约定为茨沟陈家坟至佛爷庙零星树第一小沟合计50棵。承包期为30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30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日支付承包金125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2009年仲义去世,其承包的果园转由其哥哥仲孝继续实际经营管理,2009年和2010年,被告经营管理果树却没有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该合同已于2011年终止。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两年承包费2500元,解除与仲义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果园承包合同》,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双方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仲孝的弟弟仲义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2009年仲义去世,其承包的果园转由其哥哥仲孝继续实际经营管理,被告实际经营管理果园应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且被告对实际承包经营果园两年的事实和拖欠承包费数额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请求给付拖欠承包费2500元一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没有交纳承包金是因为村里每年给承包户每人发放44元承包补助,打算用承包补助抵顶承包金的辩解与本案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该《果树承包合同》依法可予解除。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仲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果树承包费2500元。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仲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国楠代理审判员 赵小涛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