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车照松与杨佃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照松,杨佃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车照松,农民。被告:杨佃风,农民。原告车照松诉被告杨佃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爱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