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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车照松与杨佃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照松,杨佃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车照松,农民。被告:杨佃风,农民。原告车照松诉被告杨佃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爱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