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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麒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飚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飚,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曾飚。被告刘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飚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飚承担。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