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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华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连军、张小东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875号原告山东华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门南150米江泉商务楼406室。被告王连军。被告张小东。被告姜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军、张小东、姜自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连军、张小东、姜自红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保管,可以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期限为: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隋 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