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富顺县新兴乡农机站加油站与王德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富顺县新兴乡农机站加油站,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富顺县新兴乡农机站加油站,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永年镇桂花村。负责人邓文强,站长。被执行人王德华,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南溪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新华村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德华在四川省泸州沱江水泥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390000元,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向协助义务人四川省泸州沱江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2012)富民保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德华在四川省泸州沱江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390000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德华在四川省泸州沱江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390000元,予以偿付本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富顺县新兴乡农机站加油站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