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郭森魁与李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森魁,李爱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郭森魁。被告李爱民。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郭森魁与被告李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森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