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武培芝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