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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武培芝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