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福安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祥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765-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福安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37号永华大厦一层11号。法定代表人谢媛媛。被执行人黄祥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4层120号商铺系被执行人黄祥舢名下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祥舢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4层120号商铺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