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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福安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祥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765-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福安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37号永华大厦一层11号。法定代表人谢媛媛。被执行人黄祥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4层120号商铺系被执行人黄祥舢名下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祥舢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4层120号商铺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