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杨鲁群、林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杨鲁群,林海峰,林哲锋,应奕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郑先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鲁群。被执行人:林海峰。被执行人:林哲锋。被执行人:应奕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鲁群、林海峰、林哲锋、应奕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奕宙名下银行存款453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杨鲁群、应奕宙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5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