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安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洲(系原告大伯)。被告陈某。原告安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