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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罗山国申请执行邓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国,邓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71-1-1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安钦,男,汉族。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罗山国申请执行邓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山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安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邓安钦现在宜宾监狱服刑,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山国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溪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罗山国发现被执行人邓安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