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龚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2906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隆霞,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冬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