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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民初字第0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龚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2906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隆霞,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冬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