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福民高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9-10-16

案件名称

蔡丽丽与杨声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福民高初字第88号原告蔡某,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贵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