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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卢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卢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小区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开芸,职务:董事长。被告:卢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诉被告卢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    明    赞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人民陪审员张玲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丁    晓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