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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尤有平与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有平,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尤有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尤有平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人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尤有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2)昆民二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为:昆明中院的释明函称尤有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与尤有平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尤有平认为8月份之前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力丰人力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的二倍赔偿金4800元。尤有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11年尤有平和力丰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尤有平被派遣到富瑞公司上班,每月工资为1700元,由力丰人力公司发放;尤有平从2011年8月16日以学车为由请假至2011年9月16日,之后未回公司上班。2011年10月30日,尤有平回力丰人力公司要求上班,力丰人力公司与尤有平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发放了5天工资。2011年11月17日,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尤有平要求力丰人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金申请。2011年12月5日,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案(2011)第1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尤有平的仲裁请求。尤有平不服《安劳人仲案(2011)第12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尤有平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力丰人力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4800元。根据一审、二审庭审笔录,无证据证实尤有平请假期满后,向力丰人力公司请假并得到批准。尤有平与力丰人力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两年,但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力丰人力公司与尤有平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力丰人力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尤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尤有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