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雪玲与冯胜利、冯满利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玲,冯胜利,冯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0033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玲,女,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永民,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张雪玲之夫。被执行人冯胜利,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满利,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张雪玲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胜利、冯满利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胜利、冯满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雪玲案件款32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33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佳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