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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坐虎与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坐虎,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坐虎。委托代理人:张少军,宁波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远必,宁波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新市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阮银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坐虎诉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志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坐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军、丁远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坐虎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平均工资每月4200元。2011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承包的上虞巨龙工地上盖阳光瓦片时不慎从12米高的房顶摔下。原告伤后在上虞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住院2次。经诊断为L1、L5椎体、附件骨折,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L2-L4右侧横突骨折。2012年1月5日,原告此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6日,原告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经仲裁裁决后,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现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2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护理费8800元、医疗费786.40元、交通费1852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67804.40元,扣除已付的23200元,尚应支付144604.40元。被告华滨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上虞市人民医院就诊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病历、鉴定发票、医疗发票、交通费发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9月7日,原告王坐虎到被告华滨公司承建的上虞巨龙工地上做安装工。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至2011年10月19日,原告王坐虎实际做工33天,领取工资4500元。2011年10月1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上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12月29日出院。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住院治疗。2012年1月5日,原告此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原告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另支付原告23200元。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2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护理费8800元、医疗费786.40元、交通费1852元、鉴定费300元。2013年5月2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王坐虎送达了仲裁裁决书,裁决:华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43.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43.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8331.46元、医疗费786.4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22959.02元,扣除已支付的23200元后,实际支付99759.02元,驳回了王坐虎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且双方在仲裁庭审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受伤前两个月共工作33天,实际领取工资4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计334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计发,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2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53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原告未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意见,故本院确认停工留薪期12个月,计停工留薪期工资36540元。原告住院88天,计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按原告请求,本院支持8800元。原告支出的医疗费786.40元,被告应予支付。交通费计800元,鉴定费计30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坐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2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8800元、医疗费786.4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26547.4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3200元后,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尚须支付原告王坐虎10334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坐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坐虎负担1元,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附判决适用法规、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附二:关于申请执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