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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杜春金与张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金,张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杜春金,兴隆县煤岭沟村煤岭沟门102号。电话:186XX****XX。被告张常洪,年月日生,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春金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