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芗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2013年3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XX)沿厦蓉高速公路由龙岩往漳州方向行驶,当行至B道107KM+49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其驾驶车辆追尾碰撞、刮擦由蒋某某驾驶的XX号小型轿车、由何某某驾驶的XX号轿车、由罗某某驾驶的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孟某某驾驶的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XX),造成被告人陈某受伤、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乘员李某某当场死亡、五部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多脏器毁损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王某、罗某某、戴某某、何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害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凭证,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车辆信息及行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及证明,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鹰潭天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本院出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施健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