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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肖万合与韩增奇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韩增奇,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金水路新兴巷**号,职工。被执行人肖万合,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雅静园小区南区*号楼*单元*楼*户,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增奇与被执行人肖万合债务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7)合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元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万合偿还其债务4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中2010年7月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元,2010年10月履行了4000元,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尚有40000元及受理费1050元未执行,2013年7月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肖万合履行了7800元,再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韩增奇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之弟肖合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于2013年10月底前履行剩佘的款项,尚有33250元及利息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07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及其担保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