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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莎与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罗莎,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3340。委托代理人:王琦,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负责人:邱地生。被告: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志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莎诉被告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莎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莎撤回对被告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珠海宏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莎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