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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3)166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行,刘战利,薛环环,杨萍萍,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终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广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军,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战利,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郝格庄小区。被执行人:薛环环,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东路***号。被执行人:杨萍萍,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岔道口村。被执行人:刘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鹤山泊村3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莱阳执字第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胜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