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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