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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0785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人石某某25930.57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934元。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7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石某某于同日收到全部案款27864.57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某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