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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黄某。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暂住证明不能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椒江,当时只是相关部门作了登记,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浙江省平阳县。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吴某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明等证据材料,结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李 敏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