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亿利达家私制造厂,连永煌,张佩兰,张建华,连清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利达家私制造厂。法定代表人连永煌被执行人连永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佩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连清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利达家私制造厂、连永煌、张佩兰、张建华、连清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3258.24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管所,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曾文德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