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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朱方与刘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刘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922号原告朱方。被告刘姜波。本院受理原告朱方诉被告刘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金水区,且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金水区,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方在本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