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玉明诉马春庆、李秀娟、马文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明,马春庆,李秀娟,马文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侯玉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被告马春庆,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李秀娟(系马春庆之妻),女,成年。被告马文俊(系马春庆之子),男,成年。原告侯玉明诉被告马春庆、李秀娟、马文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侯玉明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侯玉明负担。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