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池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邓某要求宣告邓全华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岳池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邓某,男,生于1995年5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昌军(系申请人之舅舅),男,生于1958年7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邓某要求宣告邓全华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23日,申请人邓某以邓全华于2008年3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五年之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邓全华失踪。 经查,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邓全华系父子关系,2008年3月,邓全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现邓某起诉来院,要求宣告邓全华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3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邓全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邓全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邓全华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出现,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全华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 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跃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