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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俊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01号罪犯刘俊涛,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怀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蚌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俊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