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四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李强与孟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强;孟利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新民四初字第438号原告李强,男,42岁,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孟利平,男,47岁,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孟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以自己所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