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魏春兰与杜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兰,杜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魏春兰,女,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杜海平,女,住本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