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经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彭锁军与仲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锁军,仲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彭锁军,男。委托代理人朱江波,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国庆,男。委托代理人张兰芳,女。委托代理人朱金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锁军与被告仲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锁军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锁军撤回对被告仲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彭锁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史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