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撤初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撤销申请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撤销申请人贺富春等案外人撤销调解书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撤初诉字第1号撤销申请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高淳县固城镇固城大桥旁。法定代表人杨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俊、吴晓琳,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收到撤销申请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2)建南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撤销申请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案外人撤销调解书之诉,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撤销申请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百度搜索“”